【摘要】日本公司法一方面规定中小公司可采用灵活丰富的机构形式,赋予其更多的自由选择权,体现了公司法对待中小企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公司法通过会计参与制度规范中小公司会计文件;通过不同权利义务区别规范是否设置董事会、监事的公司选择;通过股份转让请求权、限制表决权股、属人性表决权等制度规范中小企业事业继承时可利用的各项制度,体现了公司法的规范性。日本中小公司灵活而规范的公司法制度,有利于增进中小企业经营活力,较切合中小公司实际运行的要求,在当前金融危机情形下,对我国公司法有较多的启示。
【关键词】
《建筑知识》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外医疗》 2015-07-03
《重庆高教研究》 2015-06-26
《中外医疗》 2015-07-06
《重庆高教研究》 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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