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私法人分类缺乏科学性,导致基金会制度中的公私法错位,为基金会运作中的种种乱象埋下隐患。公私法视野下的基金会制度重构,是在明晰基金会私法人属性的基础上,从内部治理结构、投资行为规范、他律制度规范及公益信托连接机制等方面全面构建基金会的私法自治规则,同时将行政监督理念由严格管控转变为适度监督,采用一元化管理体制,建立税收激励机制,并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关键词】
《建筑知识》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外医疗》 2015-07-06
《重庆与世界》 2015-07-01
《中外医疗》 2015-07-06
《阅江学刊》 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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